Sep 11, 2019

公務員失職的檢舉法律很簡陋,人民很難檢舉

監察法的問題
第三條,監察委員的分區在監察院網站上很難找到,讓人民很難理解。這在第 4 條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,很重要!
所以失職若沒有圖利,必須由監察委員來彈劾糾舉或糾正。但人民若發現失職事件,如何告知監察委員? 只有第四條四個字,人民書狀,沒有任何例子告訴人民如何書狀。施行細則也沒訂書狀步驟流程與管理。這好像睜眼說瞎話,公務人員不會失職拉。這麼多公務人員不會有失職案件發施,你(?)在說謊。人民如何送書狀的步驟也沒寫,是可以寄信,還是飛鴿傳書。可不可以匿名也沒訂。貪汙治罪條例就至少有訂一點匿名步驟,也很簡陋就是。

貪汙治罪條例
(也是公務員)
第六條四, 若只有違背但沒有圖利呢? 就不用罰? 當事者可能被第三者恐嚇,才違背,圖利者為第三者.但當事者還是知道這樣做會違法,會傷害到無辜人民,還是做了.所以應該還是得罰.
第六條五,有一樣問題,若不知道這樣會圖利,就不用罰嗎?
第六之一條,只有三年真的是小看詐騙集團。
第八條一,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,根本是包庇。
結論,若是違法但沒有圖利,會罰不到。也只有台灣會這樣訂法。太小看犯罪集團了。寫這法律的人好像在讀幼稚園。
瀆職只有圖利才會罰? 壞人才會這樣定。
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
檢舉瀆職的辦法居然是訂在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,林背以為這條是在定獎金的,有人蓄意隱藏重要的條文。檢舉辦法是比獎勵辦法重要,應該要放在最前面,名稱明顯要故意隱藏最重要訊息。要先知道怎麼檢舉,才考慮獎金吧。檢舉兩字會被以為屬於後方名詞,動詞為獎勵保護。檢舉這麼重要的法律,理所當然要讓人一看就明白,而不是讓人看過錯過。
第十二,十三條,好像很不想寫一樣。怎麼保護也沒寫,這是人民的保障ㄟ。如何確保檢察機關有確實審理,也沒寫,這也是人民的保障ㄟ。
好像青少年玩遊戲。你去做這個這個,然後我來定這個法律,這樣看起來我們很認真在訂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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